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03533号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27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39 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03533号民事调解书,(2016)冀0403执6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3执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王现龙房产执行过户到赵利梅名下,王现龙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211032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赵利梅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王现龙
坐落:丛台区滏河北大街580号星城国际15-2-302号
面积:137.03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9月12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