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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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36号
根据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4执172-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4执1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焦福昌房产执行过户到陈书芳名下,焦福昌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145241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陈书芳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焦福昌
坐落:复兴区联纺西路368号光华苑小区13-1-6号
面积:94.49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9月02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