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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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 31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2015)丛执字第670号执行裁定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执1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邢明房产执行过户到王向东名下,邢明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256058、0101256057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王向东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邢明
坐落:丛台区从台西路69号祥丰大厦2单元1102号
丛台区从台西路69号祥丰大厦2单元1103号
面积:152.85平方米
104.47平方米
用途:办公
2016年8月10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