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武县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9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32 号
根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武县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81执758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81执7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曾凡琦房产执行过户到索志国名下,曾凡琦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098153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索志国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曾凡琦
坐落:武安市磁山镇刘庄村西52-2-20号
面积:67.00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8月18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