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8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30号
根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邯县法执字第4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王勤昌房产执行过户到崔庆峰名下,王勤昌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70353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崔庆峰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王勤昌
坐落:丛台区曙光路1-1-9号
面积:66.10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8月10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