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2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29 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2015)丛执字第0089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丛执字第008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陈芹房产执行过户到李志强名下,陈芹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241853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李志强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陈芹
坐落:丛台区滏河北大街580号星城国际19-2-701号
面积:135.44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8月12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