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山区人民法院(2000)邯山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2
编辑:办公室
邯郸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28号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00)邯山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2016)冀0402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冀0402执恢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代为登记申请,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李玉恭面积78.07平方米、用途住宅、性质单独所有,坐落在邯山区中华南小区2-4-8号房屋执行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史桂英名下,因为被执行人李玉恭上述房产未在我局进行过产权登记,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房代为登记并依法过户到史桂英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史桂英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