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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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20号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2执4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2执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裴秀莲、王自新房产执行过户到王冬名下,王自新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241357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王冬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王自新
坐落:邯山区陵园路陵铁胡同6号院2-2-10号
面积:59.99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5月30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