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09)丛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22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 22 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09)丛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3执60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3执6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齐永福、李亚霜(双)房产执行过户到李花廷、王全昌名下,李亚霜(双)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162132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李清杰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李亚霜(双)
坐落:丛台区丛台路47号4-9号
面积:42.40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7月08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