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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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 郸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19号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山执字第84-4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邯山执字第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代为登记申请,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刘海霞面积89.21平方米、用途商业服务、性质单独所有,坐落在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56号房屋执行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焦红梅,因为被执行人刘海霞上述房产未在我局进行过产权登记,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房代为登记并依法过户到焦红梅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焦红梅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