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企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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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企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邯郸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企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业经局务会研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5月31日

邯郸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企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企业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房补贴条件和标准

市主城区范围内,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公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购房人在2016年6月6日至9月6日期间购买未售房源,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售房企业给予购房人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购房补贴

二、未售房源申报和公示

1.未售房源申报。开发企业向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如实申报未售房源。此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以批准预售商品房套数为准。

2.未售房源公示。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网站上公示未售房源信息。

三、购房补贴缴存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账户预缴一定数额的购房企业补贴资金,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提交银行缴款凭证,市房管局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购房企业补贴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多余资金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购房补贴工作机构

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在网站上公示市主城区范围内未售房源,负责在中心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房源购房企业补贴受理、核查、发放工作,负责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售房源购房企业补贴发放工作。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未售房源购房企业补贴受理、核查工作。

五、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购房企业补贴申请表;

3.售房企业出具的具结书;

4.邯郸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企业补贴售房企业审核汇总表;

5.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补贴发放程序

1.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登录“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https://zjj.hd.gov.cn/)”网站下载或到房产交易(开发区房管部门)受理窗口领取购房企业补贴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由售房企业核查、汇总、申报。

2.汇总。售房企业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购房企业补贴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详细情况进行汇总(汇总表可登录“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https://zjj.hd.gov.cn/)”网站下载或到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受理窗口领取,由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房产交易(开发区房管部门)受理窗口。

3.受理。房产交易(开发区房管部门)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售房企业递交的购房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资料齐全的进入受理程序。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递交资料人,将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4.核查。房产交易(开发区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及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5.发放。申请人接到受理窗口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房产交易受理窗口对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中本人信息情况签字确认。

购房补贴窗口将审批过的补贴发放汇总表报指定银行。银行依据发放汇总表将购房企业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卡上,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营业网点领取补贴。

七、其他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6日。

2.受理购房企业补贴申请资料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3.商品房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明示未售房源及销售价格,原则上明示价格不得高于该企业取得的《邯郸市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证》上所示价格,并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购房企业补贴。开发企业隐瞒信息造成购房人无法申请购房补贴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2016年6月6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确定房屋价格的,以房抵债的,均不享受购房企业补贴。

5.购房企业补贴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为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如果测绘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购房补贴不再调整。

6.享受购房企业补贴的新建商品房申请撤销合同备案信息的,应退回购房企业补贴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7.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未售房源、不按要求在售楼场所明示未售房源及销售价格的,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网签备案,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