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邯郸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监管实施办法》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5月11日
邯郸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监管
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中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行差别化监管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涉及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预售资金免除监管情形
(一)免除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
1.具有二级以上资质或上市公司、国有中央企业,且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困难房地产企业采取“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经区、县政府确认的。
(二)免除预售资金监管应提交的资料
1.具有二级以上资质或上市公司、国有中央企业,且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免除预售资金监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应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本市企业属子公司,开发资质低于二级的,可提供其母公司二级以上的资质证书;属上市公司和国有中央企业的或上市公司、国有中央企业控股的子公司,应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或发改委出具的其系国有中央企业的证明文件;
(2)三年内企业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市房产稽查执法大队出具的近三年内企业无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曝光或住建部门督办案件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承诺书。
(4)本市企业属子公司,资质低于二级的还应提供其母公司出具的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2.困难房地产企业采取“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申请免除预售资金监管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区、县政府确认的困难房企“以房抵债”的证明文件,包括“以房抵债”的人员名册、资金数额和楼盘房源等内容。
(2)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债”以外的资金,遵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承诺书。
三、重点监管资金降低监管比例情形
(一)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的条件
1.主体已封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甄别情况,对存在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预售许可核准后,重点监管资金由原来的35%降至20%;
2.其他预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0%降至50%。
(二)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应提交的资料
1.主体已封顶的项目,申请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主体完工或二次结构完成的证明及结构验收会签表;
(2)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关于项目现场形象进度的影像资料;
(3)房产稽查执法大队出具的不存在违规预售或违规预售依法进行查处的证明文件;
(4)遵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承诺书。
2.其他预售商品房项目,申请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的申请;
(2)遵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承诺书。
四、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
加快资金使用拨付,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由原来的“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初始登记”四个节点增至“4+X”个节点,在主体封顶前,每建三层增加一个拨付节点,竣工验收前每季度增加一个拨付节点。增加拨付节点,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重点监管资金增加拨付节点的申请;
(二)现场勘查图片;
(三)遵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差别化监管,由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承办。免除监管的项目仍按《实施细则》邯房字〔2014〕50号文件第四项规定,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上述预售资金监管情形提交符合免除监管、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的申请。
(二)受理。受理人员对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即时受理,查验资料的完整与真实性,并签署意见。
(三)审核。处室负责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是否符合免除监管、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办理。对符合免除监管、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的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