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20
编辑: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15号
根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 (2016)冀0421执555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21执5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于旭房产执行过户到郝利红名下,于旭以上房产第0101177664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郝利红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于旭
坐落:丛台区滏东大街广安小区29-5-12号
面积:63.60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5月18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