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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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11号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2执22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执2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朝英房产执行过户到王相林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王相林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张朝英以上房产第055728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张朝英
坐落:邯山区绿化北8号院1号楼4单元8号
面积:50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5月03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