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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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邯房告(2016)9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3执54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3执5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王建鹏房产执行过户到乔继良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乔继良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王建鹏以上房产第0101107524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王建鹏
坐落:丛台区丛台路205号仁达花园8-1-12号
面积:136.00平方米
地下室:21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4月21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