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6
编辑:办公室

公  告

邯房告(2016)8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3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3执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执行人时秀光房产执行过户到冷显娟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冷显娟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时秀光

坐落:丛台区黄粱梦生活小区南院1-4-6号

面积:56.65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4月18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