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薇)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新修订《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邯政办规〔2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银行确定方式、监管资金使用模式、保函使用条件、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等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计二十五条,自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预售资金监管中心主任薛冰原介绍,《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责任,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各商业银行负责配合协作。
就如何确定监管银行,《办法》要求,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同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银行名录每两年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一次。监管银行与监管部门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针对监管资金使用模式,《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累计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超过监管额度后,可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完成、单体六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等六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为缓解房地产项目资金,进一步优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资金额度的70%。
《办法》还加入了购房人、监管部门、监管银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等法律责任,确保有法可依、有规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