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
发布日期: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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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县(市)、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2011]485号)要求,现将我市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领取《邯郸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各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外地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备案证》。

   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1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专职人员;从业人员中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4、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5、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6、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从业人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变更或终止手续。

五、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到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605房间)备案,领取《备案证》。原已取得《邯郸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备案证》。

六、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取得经注册生效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辅助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和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考试。

七、集中备案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于每年年初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九、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如实填写《邯郸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邯郸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电话:3271283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