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08-12-13
编辑:admin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

 

为了加强我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进一步规范我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订本预案。

第一条、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立即向局办公室、工程与安全管理处及局安全委员会的相应安全管理组的牵头部门(附后)报告,同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抢险救援,成立事故抢救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及上报的各项工作,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条、局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并及时成立事故抢救领导小组,抢救领导小组由局安全委员会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牵头,局办公室、工程与安全管理处、武保处等相关部门参加,协助下属单位做好抢救工作,配合市调查组做好事故处理、上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市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物资供应体系,并要建立通信、运输等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妥善处置。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邯房字(2004)36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