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邯郸市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免罚适用情形
《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轻微不罚”,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即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各县(市、区)在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适用《免罚清单》时,要同时满足《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全部要件。
二、准确把握概念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初次违法”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12个月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也包括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指当事人通过整改后,其相关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形成首次违法案件台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实施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适用“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邯郸市城乡建设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免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不在《免罚清单》内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综合判断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县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全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工作。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