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全局集中开展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清理 和社会扶养费征收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5
编辑:工会

关于在全局集中开展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清理

和社会扶养费征收专项行动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计生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局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低生育水平适应稳定,确保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规划目标之内,彻底扭转被动局面,根据邯办字[2014]4号文件要求,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局集中开展“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清理和社会扶养费征收”两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项行动”),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清理专项行动

(一)清理对象:1989320日《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来,全局所有党员、干部、职工生育状况及违法生育处理情况;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若干规定》(邯字[2005]7号文件出台以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计划生育审查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15日至225日)

要认真分析研究工作形势及任务,召开动员会,讲明政策和自报时限,本着主动报告从宽、被检举查处从严,原来发生从宽、新发生从严原则,鼓励教育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人员主动自报。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督促违法生育对象如实自报。畅通监督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3271066;信函举报受理处室:局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阶段:调查清理阶段(225日至325日)

采取自我申报、群众举报、组织调查等方式,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生育情况进行清理,并如实登记建档。实行党员、干部、职工如实申报个人生育情况单位领导负责制,并对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重点排查近年来长时间脱岗、请假、离婚、外出学习、调动工作单位等情况的人员,经调查核实,不能排除违法生育或收养嫌疑的,要将个案信息报我局计生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清理自报结果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我局计划生育部门。

第三阶段:依法处理阶段(325日至425日)

对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的党员、干部、职工,按照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依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区分以下情况:

1、对1989320日《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2003101日《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凡按当时规定已经给予征费(处罚)、处分的,不再追究。没有接受过处理,凡主动报告的,可按当时规定和标准给予征费(处罚),并从轻给予处理;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征费外,要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2003101日《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对已缴纳社会扶养费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全部按标准足额补缴到位后,已经做过党政纪处理的,不再追究。没有接受过处理,但自觉主动报告自己违法生育情况的,可参照同等条件下已经做过处理的对象执行。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在严格按规定缴纳社会扶养费的同时,按规定从严处理。

3、凡政策外多胎的,不论哪种情况,一律按规定标准严查严处。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426日至430日)

1、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查处的典型案例上报我局计生办,由局计生办上报市计生委进行公开曝光,增强警示作用。

2、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各项服务与管理制度,堵塞工作调动、请长假、外出学习、下岗、内退等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漏洞,严防生殖健康检查证明弄虚作假,严格假离婚人员月访视和内退、下岗等人员计划生育交接函制度,加强男职工配偶计划生育管理。

3、健全完善各项计生信息。要结合专项治理活动完善各种数据信息,并及时更新。建立股级以上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明确管理部门;每年4月前,将有违法生育行为的股级及以上干部个案,报局计生办,再由局计生办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

2、强化部门职责。在制定行动方案时要明确各级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专项治理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做到各尽其责,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统筹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严肃行动纪律。按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在专项活动期间,各单位查处违法生育对象无论数量多少,只要处理到位,原则上不追究单位和部门领导责任。活动结束后,仍有违法生育隐瞒未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治理活动走过场的单位,不仅要全市通报批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总结验收评估。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于430日前上报局计生办,由局计生办汇总后统一报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开展社会扶养费征收专项行动

(一)方法步骤

集中专项行动时间为6个月,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20142月)

1、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根据专项行动提出的原则要求,制定本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发动。大力宣传人口和诸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特别要抓好典型案件的影响作用,要选择一批重点、难点征费案件,尤其是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重点人群违法生育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以案说法,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为搞好专项行动营造必要的舆论氛围。

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电子邮箱等,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揭发检举,认真查处各种隐瞒违法生育的弄虚作假行为,对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做到件件有着落,并认真按承诺兑现相应的奖励。

第二阶段:征收实施阶段(20143月至5月)

1、清理摸底。以各种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数据为线索,结合群众揭发举报,对辖区内的违法生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对所有仍违法生育对象进行登记造册。

2、鼓励自报。在开展摸底清理的同时,区别各类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宽严期限,鼓励违法生育人员在专项行动期间主动申报违法生育事实,自觉接受相关处理。

3、实施征费。根据清理摸底和个人自报情况,根据《河北省征收社会扶养费和计划生育处罚程度》规定,按照确保征费主体合法、程度严格、符合标准。

4、案件执行。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的当事人,特别对影响比较恶劣的征费对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及时结论。对已经足额征费到位,按要求落实措施和党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发给《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20146月)

征收实施阶段结束后,要认真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工作成绩、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等,并及时向我局计生办书面汇报,局计生办汇总后及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47月)

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由局计生办组织专门的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纳入年度计生整体工作考核,对工作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1、彻底兜清底数。通过这次专项行动,要彻底兜清违法生育底数,特别要兜清近3年来违法生育的底数,对违法生育人员要列出具体名册,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确保违法生育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2、严格依示征收。在兜清底数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扶养费征收力度,按程度及时下达征费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非诉社会扶养费案件纳入法院执行工作纯净考核内容,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

(三)突出重点群体。实施管理费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非婚生育导致的违法生育行为,要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标准坚决征收到位,不得擅自减免。

(四)实行报告制度。专项工始后,各单位计生部门要及时向局计生办上报征收情况,由局计生办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查处的违法生育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情况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各地清查和查处案件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