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21
编辑:财务处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局需按月向上级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为了保证报表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办公用品、汽车油修、电脑耗材、维修电料
后勤中心负责日常采购,每半月汇总票据后,经财务处验票审核,报主管财务局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2、会议费
会议召开前需编制会议经费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局长审批。会后,经办人必须提供会议召开文件、或会议书面通知,与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相关支出票据、会议签到表到财务处审核,审核后由主管财务局长签字报销。
3、招待费、差旅费及其他零星支出
公务招待严格执行邯房字[2014]45号文件,经办人在招待当月内持《公务接待审批卡》、《招待费审批卡》、和招待费票据,由主管财务局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因公出差的需提前申请,并提供上级文件或通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主管财务局长,经批准后实施,差旅费票据与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经财务审核后,由主管财务局长签字报销。
零星支出经办科室要提前申请,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主管财务局长,经批准后实施,票据经财务审核后,由主管财务局长签字报销。
4、单笔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内的,以现金形式支付,超过1000元的一律转账,差旅费除外。
5、财务报销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所有经费必须在25日前报销,超过期限的支出财务处不再受理,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6、工资、福利、值班费由主管局长签字后,财务处支付。
7、因公需要借款的,填制现金借款单,由主管财务局长签字后到财务支取。借款必须在月底前报账或归还,否则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取。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局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处,按本办法执行。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