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确保本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处为我局内部审计机构,在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内部审计相关职责。
第三条:财务处根据局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或经批准的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和召开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审计纪律,保持自身廉洁清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 我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我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二)财务处在接到组织人事处通知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局主要负责人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局财务处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30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八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局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