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2
编辑:信息中心


邯郸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20日


关于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

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严格规范自建房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装饰装修、转为经营用途的审批和监管,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检查、发现及处理机制,及时、精准、有效发现和管控自建房安全隐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分类整治,确保自建房结构安全、经营安全、消防安全和建设合法合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自建房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机制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提升城镇房屋和农村

  房屋安全监管能力,抓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实施,并保障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经费。落实县(市、区)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充实城镇房屋专业化管理力量,依托农业综合服务、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等机构统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

  (二)明确行业主管和审批部门职责。各县(市、区)要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保障。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严格城镇、农村自建房各项审批。

  (三)加强审管衔接和技术指导。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应将自建房相关许可信息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撤回、撤销许可的,应及时将执法信息、材料和处理建议转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实现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共同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各县(市、区)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技术人员为基层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救助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建房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对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由属地按规定处置。各县(市、区)参照市级部门分工,结合当地实际,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和分工,完善运行规则,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根据区域实际和监管需要,按照自建房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确定的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三、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日常发现机制

  (一)建立产权人自查发现机制。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各县(市、区)应加强自建房建设、经营、安全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的宣传,发放并张贴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使用告知书,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提升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每年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产权人(使用人)应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分类整治、应急处置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建立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应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落实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为单位的三级管理网络体系,充实基层房屋安全管理力量,落实房屋安全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所辖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原则上,村(社区)及所辖网格每月、乡镇(街道)每季度、县(市、区)每半年进行1次自建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汛期及遇暴雨、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情况,应结合实际增加巡查频次。县(市、区)自建房安全常态化巡查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三)完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发现机制。乡镇(街道)应结合本辖区内自建房分布情况、房屋安全状况开展日常检查。重点对自建房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装饰装修活动以及转经营用途进行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违规经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增加屋顶屋面荷载以及将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规劝制止,依据职责分工予以查处或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

  (四)拓宽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渠道。发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和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房龄超过30年的自建房进行重点监测,主动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鼓励各县(市、区)推行社会化、市场化模式,由保险公司承保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巡检、监测。加强社会监督,畅通自建房安全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四、健全自建房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处理机制

  (一)健全第一时间研判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违规经营行为等问题线索,应第一时间研判。属于本地或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处置;不属于本地或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移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确保及时得到处理解决。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第一时间停止居住、经营,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向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告,配合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二)有序推进分类整治和隐患销号。各县(市、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要求,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分类整治原则,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现场排险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及有自住需求的自建房,采取维修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措施整治,对没有自住需求长期闲置的,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解决。

  (三)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结合常态化巡查、日常检查、跨部门综合监管,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开展经营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行为。对违法改扩建、加层、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造成重大隐患且拒不改正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从严治理。


  附件:邯郸市自建房安全跨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附件


邯郸市自建房安全跨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自建房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自建房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和全链条监管机制,推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化解,保障自建房质量安全。 

  (二)负责指导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三)指导各县(市、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市建设局

  (一)负责指导其他16个县(市、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推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化解,保障自建房质量安全。

  (二)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新建、改扩建、重建的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以及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

  (四)加强设计、勘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和事中事后管理。

  (五)按职责开展日常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对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二)负责行业监管,组织日常检查,用作学校、幼儿园及相关教育机构的自建房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督促指导学校或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指导民爆企业及局属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对阻碍妨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保障专项整治工

作顺利开展。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

  (二)严格自建房用于旅馆经营的审批监管,按规定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手续。

  (三)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防止危险和违章建筑用于出租。依职责开展日常检查,对未落实行业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市民政局

  (一)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将养老机构房屋质量安全列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抽检和检查指标体系。

  (二)负责行业监管,组织日常检查,用作养老机构的自建房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按职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并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

  七、市司法局

  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法治保障。

  八、市财政局

  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筹措资金用于本级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管理。

  九、市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二)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健全规划动态监测评估和实施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刚性约束和引领。

  (三)指导各县(市、区)依法依规办理新建、改扩建、重建自建房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指导各县(市、区)依法依规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梳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

  (四)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建设行为。

  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行业监管,指导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开展自建房燃气使用安全日常监管检查。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用地标准审定,指导闲置农房利用。

  (二)开展日常工作检查,指导县(市、区)依职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市商务局

  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十三、市文化和旅游局

  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用作公共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十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二)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加强所属卫生健康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按职责对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以及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市行政审批局

  (一)指导规范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根据工作实际推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加强信息共享。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加强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

  (三)掌握国家、省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的工作进展,落实有关要求。

  (四)依法依规办理新建、改扩建、重建的自建房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二)指导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指导加强电梯安装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安装和使用电梯等行为。

  十八、市体育局

  (一)负责用作体育活动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二)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九、市消防救援支队

  (一)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负责指导县(市、区)消防部门依法办理自建房用作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负责指导县(市、区)消防部门依法对纳入“双随机”

  检查对象名录库且设置在经营性自建房内的单位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依规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市委编办

  指导各县(市、区)依职责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二十一、市委宣传部

  (一)依职责负责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二)指导各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用作影院的自建房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各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加强对自建房用作影院开展经营事项的审核,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三)组织各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开展对属地影院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影院认真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二十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依职责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二)指导各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领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

的职责,负责自建房有关审批、监管或本行业领域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部门分工,结合当地实际,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和分工,抓好组织实施,落实房屋安全监管责任。